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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职能转变

1.承接洛阳市民政局下放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具有实训、示范功能和确定重点项目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职责。

2.承接洛阳市民政局下放的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职责。

3.承接洛阳市民政局下放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设立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优抚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休人员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贯彻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市(区、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修定行政区域规划,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政策并监督和组织实施;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洛阳市民政下达的与接壤市(县、区)边界勘定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区、办事处)之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等工作

(十)贯彻社会福利事业政策,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并监督落实;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具体承办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被救助人员的教育、管理、返送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偃师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

偃师区民政局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