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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偃师区农业农村局位于偃师首阳大厦。2019年3月,根据机构改革精神,整合原偃师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原偃师农业局(原偃师畜牧局)的职责,及其他相关职责,新组建偃师农业农村局。为正科级,挂偃师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中共偃师委农村工作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三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指导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园区),发展沟域经济,统筹推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业农村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负责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及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七)组织全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指导畜牧业生态化、产业化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全畜牧业技术服务、监测检验、监督执法等体系建设。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药、饲料、牧草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负责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培育和推广畜禽新品种。负责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承担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指导推动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畜牧业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负责全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拟订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积极申报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组织开展全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省、洛阳有关农业机械生产的相关产业政策,加强对全农机生产和农机场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组织实施全农业机械新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为全农村和农民提供农机科技信息服务。

(十六)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拟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监督机制;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完善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制度,及时查办信访案件。监督惠农政策落实。

(十七)负责拟订全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扶贫项目的调研、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监督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开展扶贫培训工作,促进贫困村贫困人口就业。

(十八)完成委、政府和中共偃师委农村工作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