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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联络驻洛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我分支机构;引进外金融机构入驻偃师;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促进全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企业上市(挂牌);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四)牵头负责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五)依法依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化解全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负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八)配合开展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九)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