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 政府机构 >文物局

机构职能

偃师区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洛阳市委和偃师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洛阳市有关文物、博物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利用发展规划,依据文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文物研究、文物流通和社会文物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

(五)负责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及其预备名录的保护管理。

(六)负责全区博物馆(纪念馆)规划建设;负责全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建设。

(七)负责全区文物、博物馆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和认定以及涉案文物的鉴定;负责线性遗产、工业遗产、农业遗产、传统民居、老字号、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九)负责全区文物安全工作;配合全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盗窃、破坏、盗掘、走私等案件,依法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十)负责编制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指导监督各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全区文物、博物馆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管理。

(十二)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