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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偃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提出全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展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全区财政、土地等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推进全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区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衔接申请中央、省、洛阳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力布局。承担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拟订并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特殊困难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 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区创新驱动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 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提出能源体制 改革建议,负责区能源规划与区发展规划的街接平衡。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提出调整政府定价的能源产品价格。

  (十一)跟踪研判全区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全区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按照分工,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牵头拟订区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区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健全完善全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责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提出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及中长期规划建议;拟订区级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开展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十七)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工作;拟订 全区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区级储备储存总体布局、规模、品种、购销售计划、动用制度规章。

  (十八)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